各医疗机构:
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,及时掌握医疗机构在用医疗器械动态信息,确保全市医疗机构使用的安全有效,,根据省市局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安排,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医疗机构在用医疗器械进行一次专项检查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检查范围
各医疗机构自2006年1月1日至今购进的价值1万元以上(含1万元)的在用医疗器械。
二、检查内容 1、在用医疗器械的合法性。检查产品有无注册证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;产品有无合格证;产品包装、标签、说明书是否和注册证内容一致,有无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适用症等。 2、供货渠道的合法性。检查供货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,产品供货渠道是否合法,是否具有合法购进票据,质量验收记录是否齐全。 3、检查产品是否属过期、失效或淘汰医疗器械。是否建立设备档案和维护档案。 三、具体安排 1、自查阶段:2010年8月10日至2010年8月20日,请各单位做好自查工作,并按要求认真填写《医疗机构在用医疗器械设备登记表》(附件),表中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,无法填写的应在相应处注明情况,登记表于2010年8月25日前报海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科。(联系电话:82106899,传真:82109299,电子邮箱:hmyjjqz@yahoo.com.cn) 2、检查阶段:2010年8月25日至2010年11月30日,我局将组织人员根据各医疗机构自查情况,采取日常监督检查、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,对各医疗机构购进、使用医疗器械的情况开展检查。对未及时上报《医疗机构在用医疗器械设备登记表》或上报情况不实的将作为重点进行检查。
附件:《医疗机构在用医疗器械设备登记表》
二○一○年八月十日 |